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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2-05 查看次数:16256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落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把握“创新湖北”建设纵深推进的发展契机,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激发自主创新活力、优化开放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引领支撑天门创新驱动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推进与促进服务平台   成立天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搭建天门市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天门市科技创新合作(武汉)促进中心,整合资源、开放合作、集成服务,形成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推进与促进服务平台。市政府每年从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预算中列支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加强合作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支持全市重点科技型企业、重大科技招商项目依托省内外、国内外对口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研发平台,形成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实现“技术孵化走出去、产业转化在天门”的“研发前移、转化回归”合作创新模式。对全市科技型企业成功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大力实施“引种、育苗、造林”工程,设立市级科技孵化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创业苗圃建设,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级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政府对孵化器和加速器入驻高科技企业第一年给予100%、第二年给予50%、第三年给予30%的房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面积上限为500㎡),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三、优化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入机制   建立全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库”,按照“科学选择、聚焦重点”的原则,择优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对于落户天门市不满三年(本市现有企业转化成果不满三年)或入驻孵化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察、评估和审核,通过审核的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扶持或参股投资。   四、完善重要科技成果项目引进的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机制   对新落户天门、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项目,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天门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享受50-2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外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五、强化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按照“引进一名领军人才,组建一支创新团队,孵化一个科技项目,兴办一家高新企业,带动一个新兴产业”链式发展路径,对带项目、带成果、带产品来天门落户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经论证审批,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办的企业,所实施的研发或产业化项目,经论证审批后,将为企业申请500万元以内融资担保协助。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天门市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请省、市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对实施成果转化项目并成功申报和通过复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支持全市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机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六、完善创业投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1亿元,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子基金。对入驻天门市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和购房补贴,最高购房补贴标准为10万元。对创投机构总监及以上高管人员(每家最多不超过5人),可优先享受市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扶持政策。鼓励创投机构投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创业企业,对创投机构投资本地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投资额的5%予以风险补贴,每家创投机构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创投机构投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形成损失的,经论证审批后按投资损失额10%、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偿。对创投机构引进并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在天门市注册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10%每年给予天使投资奖。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为投资机构落户天门建立绿色通道,促进武汉光谷天门生物产业基地发展;对在天门注册的合伙型或公司型创投机构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   七、创新科技金融结合机制   鼓励省内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门市开展科技金融创新业务,对入驻天门、以中小微科技企业为核心客户的科技银行、科技担保、科技小贷等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比照创投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人才、税收等扶持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场外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及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等创新型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经论证审批后最高可给予10%的融资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银行、担保机构等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科技信贷服务所形成的本金损失,经论证审批后最高可给予2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对银行、担保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实行贴息补助。   八、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   支持知识产权评估事务所、技术合同登记站、知识产权交易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天门市发展,重点培育10家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对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服务工作经费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   九、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获取奖励力度   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在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中的权重,市级科技进步奖项90%以上奖励在全市实现产业化效应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具有较强就地转化潜力的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天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等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成果、技术交易登记制度,发布年度科技成果产出报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通过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科技创业、中介服务在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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