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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24 查看次数:19461 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精神,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一)开展“湖北消费·汽车焕新”活动。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其中: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元/辆;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2000元/辆。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降低二手车经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消费者让利。(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开展“湖北消费·汽车下乡”活动。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2022年6月至12月,组织实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车型入选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专场活动。(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执行国家现有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6月至12月,省内城市运营公交车购置新能源车的按车价补贴3%,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车,除实物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新购置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促进住房、家居消费

(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契税补贴、展销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供给。(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湖北消费·智趣生活”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家电、家具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产品的让利力度。各地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家具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2022年底前,省级财政对各地在家电、家具促消费方面的财政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消费

(六)发放“惠系列”湖北消费券。2022年6月至12月,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惠购湖北”“惠游湖北”“惠动湖北”消费券,活跃消费市场,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开展“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活动。2022年底前,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等活动,提升消费活力。(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开展“消费湖北·飨宴荆楚”活动。实施楚菜品牌工程,开展“楚大厨”培训工作。开展“荆楚好粮油香飘进万家”活动,组织荆楚优品和荆楚粮油进机关、进商超、进学校、进景区、进社区、进高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100家湖北老字号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优先考虑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点亮夜间消费

(九)打造夜间消费集聚区。推出“欢购荆楚夜”系列专题节目,开展“湖北越夜越精彩”消费惠民活动,打造100家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争创10家左右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鼓励夜间延时经营。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以展助销

(十一)打造“荆楚购”主题活动。2022年底前,鼓励各地按照“一月一主题”原则,集中开展商旅文体融合、线上线下结合、城镇乡村联动的“荆楚购”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让利促销,掀起“千家企业、万场活动、亿元优惠”消费热潮。省级财政对各地在重大促销活动方面的财政投入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展销联动。精心筹办农业博览会、文化旅游博览会、荆楚大地好粮油展示交易会、楚菜美食博览会、中部酒业博览会等重点展会,鼓励各市州举办彰显本地特色的专业性展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参展企业的布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引导实体商业企业发展社群营销、直播带货、“云逛街”。加快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大力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消费新模式。发挥武汉国家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带动作用,培育壮大智慧产品、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智慧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消费新业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大力发展绿色消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旅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十四)健全流通体系。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新建、改造一批县乡镇商贸中心,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引导省内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消费环境。推进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强化消费领域执法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托“鄂冷链”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闭环追溯管理。推广加油站涉税数据管理云平台系统,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促进居民增收。持续推进“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十七)落实普惠性扶持政策。深入落实国家减税退税降费政策,在规定减免幅度内顶格执行,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八)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落实好我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及有关细则,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鼓励各地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演艺类市场主体的存量贷款进行贴息帮扶;支持困难行业市场主体合理调整还款计划,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强化用地用房保障。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足额安排资金,创新政策举措,放大政策效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跟踪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做好形势研判与政策储备,视情调整或出台新的促消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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